本文所載條款 (下稱「一般條款」) 適用於您作為 Belkin 產品的 (下稱「產品」) 最終用戶,與我們 Belkin International, Inc. 或我們任何聯屬公司之間的所有法律關係,除非下文另有明確說明。
除一般條款外,您使用產品時還需遵守以下條款:(i) 產品保養服務;(ii) Belkin 私隱政策;(iii) 若您的產品包括韌體或其他軟件 (如應用程式),您亦須遵守 Belkin 的最終用戶許可協議及 (iv) 任何適用於您產品的使用條款 (本一般條款連同其他條款和政策統稱為「產品條款」)。倘若本一般條款與任何其他產品條款有不一致之處,則以其他產品條款為準。
本一般條款中的任何內容均無意:(i) 變更或豁除任何不能合法變更或豁除的法定消費者權利;或 (ii) 限制或豁除您對銷售產品予您之人士的任何權利。
但在部分司法管轄區或部分情況下,製造商可變更或豁除法律所暗示或強制規定的保養服務、條件或保證,並以其他方式限制其對消費者所負的責任。
在法律允許進行的司法管轄區,並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了產品保養服務明確列出的保養服務外,我們:
a) 收入或利潤損失;
b) 無法使用任何第三方產品、軟件或服務;以及
c) 任何間接、衍生、特殊、附帶或懲罰性的損失或損害,上述情況均由任何法律規管,與您使用或無法使用產品或相關服務有關;以及
d) 除非在連接裝置的情況下,產品保養服務另有更高的賠償上限,否則我們對您的金錢責任以您購買的產品所支付價格為上限。
如某保養服務無法豁除或免責,則該保養責任以所載明保養服務期限的持續時間為限。
提述的「特殊、間接、衍生或附帶損失」意指下列性質的任何損失:(i) 雙方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及 / 或 (ii) 您知悉但我們不知悉的損失;及 / 或 (iii) 雖然雙方均可合理預知,但應可被您加以防範的損失,例如 (但不限於) 因病毒、木馬程式或其他惡意程式招致的損失,或資料遺失或損壞。
此外,請注意,除保養服務外,我們或其他人提供的口頭或書面資訊或建議,均不構成保養服務。
倘若由於您違反本一般條款或任何其他產品條款而導致我們成為某項索賠的對象、涉及某項法律程序或遭受任何經濟損失或損害,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您應負責全額賠償我們的損失,包括我們因處理該事件所合理產生的律師費用、相關支出及訴訟費用。但若損失或損害有一部分由我們自身造成,則您無需就該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您確認產品及 / 或產品內含或相關的軟件,可能受美國及當地出口管制法律與法規的約束。您聲明並保證,您不屬遭禁運國家 / 地區或美國政府指稱為「支援恐怖份子」國家 / 地區的居民,亦非美國或當地出口及反恐法律、規例和清單所禁止的最終用戶。您同意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出口法律或規例,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出口、轉口、轉移、傳輸或披露本產品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相關技術資訊或資料。
您的產品和相關用戶文件符合 48 C.F.R. 2.101 和 48 C.F.R. 12.212 法例中對於「商業物品」的定義。所有美國政府用戶獲得的本產品和用戶文件均僅包含其中適用於非政府客戶的相關權利。美國政府使用產品或用户文件,構成其同意產品內所有軟件為「商業電腦軟件」,且產品文件為「商業電腦軟件文件」,並且構成接受產品條款的權利和限制條件。
您同意,在我們與您之間,產品中所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及擁有權均由我們保留。您可於 EULA 和使用條款 (如適用)中查閱我們授予您的產品中所有軟件的知識產權許可詳細資料。
我們保留所有產品相關或隨之顯示商號、商標、服務標誌、標誌和網域名稱(統稱「商標」) 的所有權。未經我們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使用框架或利用框架技術來附加任何 Belkin 商標或其他 Belkin 專屬資訊 (包括影像、文字、頁面配置或表格),亦不得使用任何包含 Belkin 商標的元標籤或其他「隱藏文字」。
我們歡迎您提出與產品相關的意見反映及建議,我們會在可行情況下採納。您授權我們,就您使用本產品過程中所提供的任何意見或構想,用於任何用途,且無需對您承擔任何進一步義務。
若發生以下情況,產品條款授予您的所有權利會自動終止:(i) 您嚴重違反產品條款或使用 Belkin 應用程式或產品所需第三方服務的條款;(ii) 您的行為導致我們違反提供產品所需的協議或政策;或 (iii) 我們受任何國家 / 地區法院或政府機構要求終止。在上述情況下,我們概不承擔您或任何第三方因終止所產生的任何責任。
終止時,您必須停止使用產品,如果您已下載應用程式,則必須將其卸載。
除了以下情況,本協議的所有條文在產品條款終止後仍有效:(i) 根據產品保養服務提供的保養服務 (ii) 根據 EULA 授予的許可,以及 (iii) 根據產品條款同意您使用產品及 / 或授予您的知識產權。
若您位於美國 (包括其屬地和領土),您和我們均同意,您與我們之間的任何爭議、索償或糾紛應以具約束力的仲裁方式解決。仲裁將受美國仲裁協會 (下稱「AAA」) 的消費者仲裁規則(下稱「AAA 規則」)、經產品條款修訂的規則規範,並由 AAA 管轄。AAA 規則明確訂明,所有同意強制仲裁的消費者保留就爭議或索償向管轄權範圍內的小額錢債審裁處尋求救濟的權利,按照本協議,您享有該權利。接受並同意本產品條款,即表示您和我們均放棄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本使用條款訂明的具約束力的仲裁比在法庭上的訴訟更為非正式。仲裁使用根據 AAA 規則選定的獨立和中立的仲裁員 (而非法官或陪審員),且證據披露程序較法庭為有限。仲裁員的裁決具有與法挺命令相同的強制效力,且極少由法庭覆核。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自費聘請律師或其他代表參與仲裁,但並無強制要求必須聘請律師或代表。
接受本產品條款,即表示您同意美國《聯邦仲裁法》(下稱「FAA」),包括其程序條文,將管轄本條款之解釋與執行。這表示 FAA 將適用於包括強制仲裁及下文所述集體訴訟豁免在內的條款之解釋與執行。州仲裁法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適用於本條款。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仲裁員而非任何聯邦、州或地方法庭或機構,享有專屬權力以裁定因對產品條款的解釋、適用性、可執行性或形成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包括但不限於仲裁員的管轄權,以及任何聲稱本條款全部或任何部分無效或可撤銷的主張。本仲裁條文在產品條款終止後,以及您可能在我們這裡擁有的任何帳號終止後繼續有效。
若您選擇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尋求仲裁或提起訴訟,您必須先以掛號郵件向我們寄送一份關於您索償的書面通知 (下稱「通知」)。該通知應寄送至:notices@belkin.com (下稱「通知地址」)。倘若我們提起仲裁,我們將書面通知傳送至您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或任何其他地址。該通知,無論是由您發出還是由我們發出,都必須 (a) 說明索償或爭議的性質和依據;(b) 提出所尋求的具體救濟。倘若我們與您在收到通知後 60 天內未能就索償達成協議,您或我們可以根據 AAA 規則展開仲裁程序,或提起小額錢債申索訴訟。
您可透過 www.adr.org 或致電 AAA 1-800-778-7879 聯絡 AAA 以獲取有關仲裁、AAA 規則的更多資訊,並下載或複製啟動仲裁所需的通知表格及仲裁申請表格。若我們在通知地址收到您已展開仲裁的通知,我們將及時償付您支付的 AAA 申請費用,除非您索償的金額超過 10,000 美元,在此情況下,您需自行承擔所有立案費用。除非在本一般條款中有明確規定,否則支付所有申請費、行政費和仲裁員費用將受 AAA 規則管轄。
若您索償金額為10,000 美元或以下,您可選擇仲裁方式,包括僅依提交予仲裁員的文件進行、電話聽證,或按照 AAA 或仲裁員依 AAA 規則指定,在對雙方當事人均合理方便的地點進行面對面聽證。倘若您索償金額超過 10,000 美元,聽證會權利將根據 AAA 規則確定。無論仲裁以何種方式進行,仲裁員均應作出一份書面合理裁決,為裁決所依據的重要調查結果和結論作充分說明。
集體訴訟豁免:您與我們均同意,雙方僅能以個人名義,而不得在任何擬議之集體或代表性程序中,以原告或集體成員身份提出索賠請求。您確認,若沒有本條款,您可能享有以集體或代表的形式就爭議提起仲裁的權利,惟您在在接受並同意本產品條款時,已明確並知情地放棄該等權利。此外,仲裁員不得將他人的索償與您的索償合併,亦不得以其他方式主持任何形式的代表或集體訴訟。仲裁員在修改 AAA 規則的範圍內受產品條款的約束。因此,仲裁員無權力或權限主持、核證、裁定或裁決任何形式的團體或集體訴訟,亦無權力或權限將任何其他當事人與我們之間的索償或爭議,合併或加入到您的索償。除本段另有規定外,仲裁員有權按照適用法律授予所有救濟,以及任何一方在法院或衡平法院可享有之一切救濟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形式之宣布性或禁制性救濟。
大規模仲裁程序。若於任何 90 天期間內,同一法律事務所、組織或統籌法律代表提出或代表索償人,提出 25 宗或以上相似的仲裁索償 (下稱「大規模仲裁」),則下列特別程序將適用,並優先於任何與 AAA 衝突的規定:
(a) 選擇指標案件:雙方應合作選擇不超過 15 宗具代表性索償,率先進行仲裁(下稱「指標索償」)。若雙方於我們通知索賠人適用大規模仲裁程序後 30 日內未能就指標索償達成一致,則雙方各可選擇最多7 宗索償加入指標案件流程,並由 AAA 隨機選擇一宗索償。
(b) 暫緩處理非指標索償:所有屬於大規模仲裁但未獲選為指標索償的索償案件,在完成指標仲裁前,於行政上予以結案並暫緩時效計算。在暫緩處理期間,無須就該等被暫緩的索償繳付任何費用。
(c) 指標案件流程:指標案件索償應根據產品條款和 AAA 規則進行仲裁。指標案件的仲裁員不得就相關索償彼此溝通。完成所有指標仲裁後,雙方應參與調解會議,並在考慮指標索償的結果下,商討解決大規模仲裁中其餘索償。
(d) 分批依序處理:倘若在指標流程和調解後仍未解決索償,雙方可同意再選擇其他代表性索償進行仲裁,每批不超過 15 宗索償,且各批均須按照與最初指標案件相同的流程處理。
(e) 個別索償規定:任何選擇不參與大規模仲裁程序的索償人,如欲以個別方式追討索償,必須於 60 天前書面通知,表明其不願參與並以個別方式進行仲裁的意願。個別索償仍須遵守本產品條款的所有其他條文,包括非正式爭議解決規定。
(f) 約束力:凡提出或屬於大規模仲裁一部分之索償人,均同意受本大規模仲裁程序之約束,作為進行仲裁的條件。無論索償人在任何相關法院程序中是否為具名原告或未出庭的集體訴訟成員,亦無論索償人是否已選擇不參與任何相關法院程序,此程序均適用。
如果您居住於美國 (包括其屬地和領土),本一般條款受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但不適用於法律衝突原則。若您居住於美國境外,則適用於下列規定:
本一般條款受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實質性法律管轄,且不適用於法律衝突原則。任何在美國提出並涉及本條款的索償,必須向位於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的州或聯邦法庭提出,並且您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此等法庭對個人的司法管轄權,並放棄對在此等法庭地點開庭提出異議,包括根據不便利法庭原則提出的異議。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您和我們均放棄對於因一般條款或您使用產品而引起的法院程序中享有的陪審團審判權利。然而,若您是消費者,且居住於我們銷售或推廣本產品的國家 / 地區,您居住地的消費者保護法將適用於產品條款的部分章節。謹此明確豁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且不適用於本一般條款。
若您的產品包括 Belkin 應用程式,您可以從 Apple App Store或 Google Play 商店等其他供應商的平台下載該應用程式,或您的產品可與 Google 助理或 Amazon Alexa 服務等其他供應商的服務互動。在該情況下,若 Belkin 產品條款與任何其他供應商 (下稱「其他供應商」) 的授權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且該授權條款涉及您使用 Belkin 應用程式或產品,則以其他供應商之授權條款為準。
我們的產品條款效力僅限於您與我們之間,不適用其他供應商,您和我們均確認,其他供應商不負責 Belkin 應用程式或產品,包括應用程式或產品相關維護、支援或保養服務條文、產品責任或不遵守法規規範,以及任何第三方就 Belkin 應用程式或產品侵害其知識產權所提出之索賠相關事宜。若 Belkin 應用程式未遵守產品保養服務,其他供應商可退還 Belkin 應用程式的購買價格 (若有)。您與我們確認,任何其他供應商是 Belkin EULA 的第三方受益人,並且在您接受條款後,其他供應商將有權 (並將視為已接受該權利) 以第三方受益人的身份對您執行條款。我們就 Belkin 應用程式或產品授予您的授權,僅供您使用,除非其他供應商條款允許家庭共享或大量採購。
a) 在其他產品條款的條款與本一般條款的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除涉及本一般條款中第 9 節外,均以其他產品條款的條款為準。
b) 如具管轄權的法院認定產品條款中的任何條文無法執行,法院可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內修正該條文,使其得以執行。任何無效條文均不會影響其餘條文的效力,其餘條文仍然保持全部效力和作用。
c) Belkin 可能不時修改產品條款。最新版本可於 www.belkin.com/legal 查閱,或聯絡 Belkin 支援中心取得。產品條款變更後繼續使用您的產品,即表示您同意有關變更。
d) 您或我們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產品條款或法律賦予的任何權利或救濟,均不構成放棄該等權利或救濟 (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亦不阻止或限制日後再次行使該等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單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救濟,均不會阻止或限制日後再次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
e) 除第 9 節中另有說明外,除您與我們 (為免疑義,包括我們的任何聯屬公司) 以外,任何第三方均無權執行產品條款之任何規定。
f) 除第 9 節另有條文規定外,產品條款構成您與我們之間就其標的事項的完整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