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個人資訊揭露
加州民法典 1798.115(c)、1798.130(a)(5)(c)、1798.130(c) 和 1798.140 指出,公司應揭露以下類別的資訊是否經收集、轉移以供考慮,或轉移用於組織的「商業目的」,一如加州法律所定義。 請注意,儘管可能會標記類別,但這並不一定代表我們在該類別中擁有關於您的資訊。 例如,儘管我們出於商業目的向員工付款(例如,直接存款)而轉移銀行帳號,但對於在我們網站的「聯絡我們」頁面上提交問題的個人,我們不會收集或轉移其銀行帳號。 請注意,我們不會「出售」有關加州居民的個人資訊。
我們收集的個人資訊類別 | 我們出於商業目的向其揭露個人資訊的第三方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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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標識– 例如姓名、郵政地址、電話號碼、唯一個人標識符、上線標識符、網際網路通訊協定 (IP) 位址、裝置 ID、電子郵件位址、帳戶名稱、簽名、社會保險號、駕照號碼、護照號碼或其他類似的身份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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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訊– 例如銀行帳號、信用卡或簽帳卡號碼或其他財務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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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健康保險資訊– 例如來自醫療照護提供者有關個人病史、精神或身體狀況或治療的資訊;個人保單號碼或訂戶識別號、健康保險公司用於識別個人的任何唯一標識符,或個人申請及出險歷史記錄中的任何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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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的特徵– 例如種族、性別、身體或精神殘疾以及宗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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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資訊– 例如有關購買、獲得或考慮的產品或服務的資訊,或其他購買或消費歷史或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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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活動資料– 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網路活動資訊,例如瀏覽歷史、搜尋歷史以及個人與網際網路網站、應用程式或廣告互動的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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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特徵資訊– 例如指紋、臉部特徵或聲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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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及感官資料– 例如音訊、電子、視覺、熱感、嗅覺或類似資訊(例如,圖片、客戶服務電話錄音、安全視訊監控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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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就業資訊– 例如職業及專業推薦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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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論– 從以上列出的任何資訊擷取而建立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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