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个人信息披露
《加州民法典》第798.115(c)、1798.130(a)(5)(c)、1798.130(c)、和1798.140节规定,公司应该披露是否收集、出于报酬转让或出于组织的“商业目的”传输(如加州法律项下所定义的术语所述)以下类型的信息。 请注意,虽然某个类别可能会被标记,但是,这并不一定表示我们拥有关于您的该类别信息。 例如,虽然我们会出于商业目的传输银行帐号,以支付我们员工的工资(例如,直接存款),但是,我们不会收集或传输在我们网站“联系我们”页面上提交问题的个人的银行帐号。 请注意,我们不会“销售”关于加州居民的个人信息。
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别 | 我们出于商业目的向其披露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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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标识 – 例如姓名、邮政地址、电话号码、唯一的个人标识符、在线标识符、互联网协议 (IP) 地址、设备 ID、电子邮件地址、帐户名称、签名、社会安全号码、驾照号码、护照号码或其他类似身份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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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 例如银行帐号、信用卡或借记卡卡号或其他财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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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保险信息 – 例如来自医疗保健供应商的关于个人病史、精神或身体状况或治疗的信息;个人的保险单号或订户识别号、健康保险公司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任何唯一标识符,或个人申请和索赔历史记录中的任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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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的特性 – 例如种族、性别、身体或精神障碍以及宗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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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息 – 例如有关购买、获得或考虑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或其他购买或消费历史或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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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活动数据 – 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活动信息,例如浏览历史记录、搜索历史记录以及个人与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或广告交互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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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特征信息 – 例如指纹、面部纹路或声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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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和感官数据 – 例如音频、电子、视觉、热学、嗅觉或类似信息(例如,图片、客户服务电话录音、安全视频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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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就业信息 – 例如职业和专业推荐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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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论 – 从上面列出的任何信息中提取用来创建配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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